一、科技创新债券的现状与发展历程
1.1 科技创新债券的内涵与发展历程
科技创新债券最早起源于双创债的实践,逐渐发展为以科创公司债(交易所)与科创票据 (银行间)为主要品种的一类债券,并在 2025 年 5 月 7 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后文简称《公告》)中明确金融机构、 科技型企业与股权投资机构等三类机构作为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人,内涵得到进一步的丰富 完善。 双创债主要包含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改委监管下企业债产品)、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证 监会监管下公司债产品)、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人民银行监管下定向工具细分产品)。 双创债整体发行规模较小,但成为了科技创新债券前的有益实践。
双创孵化专项债券:主要由提供“双创孵化”服务的产业类企业或园区经营公 司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双创孵化服务的新建基础设施、扩容改造、系统提升等, 截至 2025 年 5 月 23 日累计发行 45 只、发行额 437 亿元;当前存续 17 只, 余额 44 亿元。
创新创业公司债券:主要由创新创业公司、创业投资公司及主体信用评级或债 项评级达到 AA+或以上的产业类企业、园区经营公司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等发行,募集资金不低于 70%为支持股权投资或园区经营、基础设施建设提供 资金。截至 2025 年 5 月 23 日累计发行 149 只、发行额 662 亿元;当前存续 19 只,余额 77 亿元(因数据缺失,存续数量与余额不计算私募债)。
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主要由具备良好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的实体产业运营 主体,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园区经营企业等有向科创领域有股权投资需 求的企业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补充企业营运资金、项目建设等 用途,同时要求一定比例的资金以股权投资或基金出资等形式支持科技创新企 业发展。2017 年 5 月 8 日,“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双 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成功簿记发行。
交易所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后文简称“科创公司债(交易所)”)是科创债的主要品种之 一,在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的实践中形成,2022 年 5 月沪深交易所发布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的业务指引拉开发行序幕,2025 年 5 月 7 日沪、深、京交易所分别发布《关于进一步支 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服务新质生产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进一步丰富内涵。 1)发行人认定上,科创公司债(交易所)发行人主要包括科创企业类、科创升级类 (募集资金用于自身或相关科创领域产业升级)、科创投资类(支持科创领域企 业创新发展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 构)、科创孵化类(业务围绕国家级开发区运营的重点园区企业)。金融机构、股 权投资机构也可发行科技创新债券。2)募集资金用途上,除科创企业类外,其他类型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的比例不低于 70%,其中用于产业园区或孵化基础设施相关用途的比例不得超 过 30%。 3)制度安排上,对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发行人、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硬科技” 企业优化审核措施,同时也鼓励业务创新、设置多样化偿债保障条款,鼓励科创 企业类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可转换科技创新公司债等。 截至 2025 年 5 月 23 日,科创公司债(交易所)累计发行 1230 只、发行规模 1.35 万亿元;债券存续 1162 只、存续规模 1.28 万亿元。
银行间的科创票据(后文简称“科创票据(银行间)”)是科创债的主要品种之一,2022 年 5 月交易商协会将科创类融资产品工具箱1升级为科创票据,开启了科创票据作为银行 间“贴标债”之一的发展历程。科创票据(银行间)主要分为主体类与用途类。 1)主体类科创票据的发行人认定上,需具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制 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或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优 秀场景)等科技创新称号的至少一项。 2)用途类科创票据的募集资金用途上,募集资金中不低于 50%的部分用于支持科 创相关领域。 3)制度安排上,发行阶段添加“(科创票据)”专项标识,鼓励企业注册发行资产支 持票据、创投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为相关产品的注册评议开辟绿色通道。 截至 2025 年 5 月 23 日,科创票据(银行间)累计发行 1579 只、发行规模 1.38 万 亿元;债券存续 817 只,存续规模 0.68 万亿元。
银行间的科技创新债券(后文简称“科创债(银行间)”)是近期银行间开拓的科创债新类 型,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发放科创债、大部分亦添加“(科创债)”专 项标识2。 1)发行人认定上,科技型企业主要以技术创新为核心,具备认定的科技创新称号, 或已有科技贷款、科创板创业板上市支持,或有一定量发明专利或著作权,也可 通过母公司发行;股权投资机构主要为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产 业股权投资等机构及其母公司。 2)募集资金用途上,科技型企业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政策的基础上,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如科技创新领域的项目建设、研发投 入、并购重组(含参股型)、偿还有息负债、补充营运资金等用途;股权投资机 构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应至少 50%的募集资金通过基金出资、股权投资等方 式投资于科技型企业或主业聚焦于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 业、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等领域的相关企业。3)制度安排上,注册发行评议开通绿色通道,完善信息披露要求、优化发行流程; 同时创新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具备科技创新特点的评级方法、引导市场机构加大 服务力度、支持增设投保或转股条款等配套机制。 截至 2025 年 5 月 23 日,科创债(银行间)累计发行 81 只、发行规模 2303.4 亿元; 债券存续 81 只、存续规模 2303.4 亿元。
结合当前最新的科技创新债券内涵,2022 年 5 月起经历了业务指引修订、债券品种与发 行人内涵、政策支持等多方面完善,至今形成了以科创公司债(交易所)、科创票据(银 行间)与科创债(银行间)为主要债券品种,以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机构为 主要发行人,配套风险分散分担机制、一级市场发行便利与二级市场活跃度提振等多项政 策支持措施的科技创新债券市场,为推动债市“科技板”建设起到关键作用。后文 1.2 节 将从存量、一级发行与二级成交三个角度观察科技创新债券市场的发展现状,第二章将根 据 5 月 7 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第 8 号的相关内容分析一系列配套支 持机制及当前的发展情况。
1.2 科技创新债券市场的发展现状
1.2.1 存量结构:科创公司债占近六成、期限集中于5年以下
截至 2025 年 5 月 23 日,当前科技创新债券存续余额合计 2.19 万亿元、存续数量 2060 只。债券概念看,存量科技创新债券中 58%为科创公司债(交易所),存续规模 12809 亿 元;31%为科创票据(银行间),存续规模 6813 亿元;5 月以来发行的科创债(银行间) 占比 11%,存续规模 2303 亿元;债券类型看,存量科技创新债券中一般公司债、一般中 期票据与私募债分别占 50%、24%与 7%。
科创公司债(交易所)发行人所有制性质中的国有企业占比 98%,加权平均剩 余期限为 3.99 年,行业主要分布建筑装饰、综合、公用事业、交通运输等领域。
科创票据(银行间)发行人所有制性质中的国有企业占比 85%、民营企业占比 11%,加权平均剩余期限为 2.47 年,行业主要分布建筑装饰、煤炭、有色金属、 公用事业等领域。
科创债(银行间)发行人所有制性质中的国有企业占比 71%、民营企业占比 5%, 加权平均剩余期限 2.88 年,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领域的存续规模占绝对优势, 电子、计算机等领域也有少量已发行的存续规模。
1.2.2 一级发行:发行人多为高资质国有企业,债券科创属性有待提升
截至 2025 年 5 月 23 日,科技创新债券累计发行规模为 2.96 万亿元,其中科创公司债(交 易所)累计发行 1.35 万亿元、科创票据(银行间)累计发行 1.38 万亿元、科创债(银行 间)累计发行 2303 亿元。
科创公司债(交易所):发行期限更多集中在 1-5 年,发行人绝大部分为中央或 地方国有企业(24 年、25 年发行额占比均为 98%),发行人主体评级较多集中 于 AAA 且近年来评级水平进一步提升;行业上主要分布在建筑装饰、综合、公 用事业、非银金融、交通运输等,电子、计算机、通信、传媒等科技创新属性 偏强的行业占比有待提升;地区上主要分布在华南、华东地区及中部实力偏强 的省份,其中的城投债主要分布在山东、湖北、四川、江西等省份。
科创票据(银行间):发行期限多集中于 3 年及以下、25 年以来长期限占比有 所提升,发行人以中央或地方国有企业为主,发行人主体评级主要集中于 AAA 与 AA+;行业上主要分布在建筑装饰、有色金属、煤炭、公用事业等行业;地 区上也主要分布在各经济强省,其中的城投债则主要分布在重庆、云南、山东 等省份。
科创债(银行间):25 年 5 月新发银行间“科创债”中,发行期限主要集中于 1-3 年(含 3 年)、占比 74%;发行人主要为中央或地方国有企业、占比 79%; 根据三类发行主体分类,主要为金融机构(银行)发行,行业分类上仅有少量 的非银金融、电子与计算机相关科创债的发行规模。
观察科技创新债券的不同募集用途,可以发现:1)用途提及“偿还有息债务置换用于偿 还有息债务的资金”的在 2022-2025 年(1-4 月)内的债券发行额与数量占比均超过半数, 25 年 5 月以来数量与规模占比均明显下降;2)用途提及“补充流动资金”、“基金投资或 置换出资”、“股权投资或置换出资”的在 25 年 5 月的发行额与数量占比均明显上升。
1.2.3 二级成交:收益率整体偏低、成交换手率有待提升
以 2025 年 5 月 23 日数据为例,科技创新债券的收益率整体低于同类型信用债;成交金 额中枢明显上移、但存续规模的快速增长导致换手率波动下行。
科创公司债(交易所):二级市场估值收益率普遍低于同类型债券(一般公司债 +私募债+证券公司债),0-1 年(含 1 年)隐含评级 AA+及以上、6-7 年(含 7 年)隐含评级 AA 及以上、10 年以上隐含评级 AAA 及以上等科创公司债的估 值收益率高于同类型债券。月成交金额看科创公司债 23 年全年中枢为 447 亿 元、24 年 1 月至 25 年 4 月中枢上升至 996 亿元;换手率受债券余额快速增长 影响由 23 年均值 16%下降至 24 年 1 月以来的 12%。
科创票据(银行间):二级市场估值收益率看短久期高资质的科创票据多数低于 同类型债券(中票+短融+超短融+定向工具+交易商协会 ABN),中短久期偏低 资质的科创票据如 0-1 年(含 1 年)隐含评级 AA 及以下、3-4 年(含 4 年)隐 含评级 AA-、4-5 年(含 5 年)隐含评级 AA-的相关科创票据的估值收益率明显 高于同类型债券。月成交金额看科创票据 23 年全年中枢为 522 亿元、24 年 1 月至 25 年 4 月中枢上升至 915 亿元;换手率同样有所下降,由 23 年均值 26% 下降至 24 年 1 月以来的 19%。
二、科技创新债券的配套支持机制
2.1 风险分散分担机制
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的《公告》指出: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散分担机制,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专业信用增进机构、担保机构等可根据自身风险定价能 力和管理水平,通过开展信用保护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合约、担保等 业务,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和投资交易。 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的《公告》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自身财力,设立风险补偿基 金或者出台其他优惠政策措施,为科技创新债券提供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支持措施。 5 月 7 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潘功胜行长指出:为了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在“科创板”发 行长期限债券融资,人民银行会同证监会借鉴 2018 年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的 经验,创设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由人民银行提供低成本再贷款资金,可购买科技 创新债券。同时与地方政府、市场化增信机构等一起,采取多样化的增信措施,共同参与 分担债券投资人的违约损失风险,这可以有效降低股权投资机构的发债融资成本,支持其 发行更长期限如 8 年期、10 年期债券。
结合 2018 年央行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的经验,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散分担机制目 前主要有三类:央行低成本再贷款资金支持购买科技创新债券;地方政府、市场化增信机 构等采取多样化的增信措施;各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央行再贷款资金支持购买科技创新债券。数量上,2024 年 4 月 7 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科 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额度 5000 亿元,期限 1 年(可展期 2 次、每次展期期限 1 年), 发放对象包括国开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等 21 家金融机构,引导向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2025 年 5 月 7 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增加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 3000 亿元额度至 8000 亿 元,此外也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 3000 亿元。价格上,5 月 7 日新闻发布会将结构性 货币政策工具利率下调 25BP,各类专项结构性工具利率、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至 1.5%。结合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的经验,相关机构可以借助央行再贷款的资金支持, 通过直接购买债券的方式支持科创企业发债融资。 地方政府、市场化增信机构的多样化增信措施。除市场化增信机构直接为债券提供担保外, 地方政府可以通过为债券贴息、给承销规模靠前的承销商提供奖励、直接补贴或奖励成功 发行相关债券的企业等方式为债券融资提供增信。值得一提的是,在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 资的实践经验中,“央地合作增信”是从增信层面的一次有益尝试,多机构联合增信横向 分散风险、“全国+地方”双层增信给予投资者安全感、引入地方金融机构提高融资效率与 精准度。当前地方政府多为科创企业信贷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或提供政府性融资担保,对于 科创企业直接融资的相关增信措施也值得期待。
银行间市场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与交易所市场的信用保护工具。目前创设的信 用风险分担工具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CRMW)、信用违约互换(CDS)、信用联结票据(CLN);交易所市场的信用保护合约 和信用保护凭证。其中二级市场可交易品种的活跃度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银行间市场方面,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与凭证主要由买方支付费用、卖方就约定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CRMA 可根据双方需求定制合约条款,CRMW 标 准化程度较高、可在二级市场交易3。截至 2025 年 5 月 23 日,CRMW 多由商 业银行发行,期限较多集中在 2-3 年;其标的债券多为民营企业,行业主要分 布在房地产、建筑装饰等(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的重要体现),标的主体 隐含评级通常较低。CLN 多由证券公司发行,期限较多集中在 2-3 年。
交易所市场方面,目前二级市场可流通的为信用保护凭证。截至 2025 年 5 月 23 日,累计发行 196 只信用保护凭证,累计发行规模 159 亿元;当前存续 18 只,存续余额 30 亿元。
2.2 指数及挂钩产品
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的《公告》指出:各类金融机构、资管机构和社会保障基金、企业 年金、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投资科技创新债券。鼓励创设科技创新债券指数以及与相关 指数挂钩的产品。 沪深京交易所的《通知》指出:支持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开发投资于科技创新债券或挂钩 科创相关指数的专项资管产品。推动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开发科技创新债券类 ETF,支持科 技创新债券类 ETF 通过质押、做市等机制提升流动性。支持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中长 期资金加大对科技创新债券及科技创新债券相关产品的配置。 科技创新债券指数已有一定数量,相关指数基金已在申报流程,预计科技创新债券类 ETF 也有望接续落地。科技创新债券指数方面,目前中债、中证及交易所与科技创新债券相关 的主指数共有 30 个,在发行人企业属性、期限、信用评级及多重主题上进一步丰富指数 内涵。科技创新债券指数基金方面,截至 2025 年 5 月 23 日共有 11 家公募基金申请了上 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型基金、1 家申请了中债高等级科技创新及绿色债券指数型 基金,目前均处于受理阶段。科技创新债券类 ETF 方面,2023 年 4 月 28 日证监会发布 的《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已提出“研究推出科创债 ETF”,而随 着科技创新债券指数型基金提上日程,预计科技创新债券类 ETF 也有望接续落地。
2.3 做市与质押融资支持
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的《公告》指出:建立科技创新债券专项承销评价体系和做市机制, 组织做市商为科技创新债券提供专门做市报价服务,建立承销、做市联动机制。提高科技 创新债券承销、做市在承销商、做市商评价体系中的权重。 沪深京交易所的《通知》指出:支持科技创新债券质押融资,质押折扣系数可以在债券各档位对应折扣系数取值基础上适当上浮,并适度降低科技创新债券纳入基准做市券门槛。 鼓励证券公司为科技创新债券提供承销与做市报价联动服务,本所将证券公司开展科技创 新债券承销、做市业务情况纳入证券公司年度评价、参与创新业务或产品试点的考虑因素。 七部门《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指出: 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将优质企业科创债纳入基准做市品种,引导推动投资 者加大科创债投资。 优质企业科创债做市的推进有利于增强代表科创债的投资吸引力,同时也能通过一二级市 场联动更好支持科创企业通过发债直接融资。截至 2025 年 5 月 23 日,上交所共有 218 只信用债基准做市券,其中科技创新公司债共有 155 只(数量占所有上交所信用债基准做 市券的 71%,数量占所有上交所上市科技创新公司债的 16%,债券余额占所有上交所上 市科技创新公司债的 35%);深交所共有 227 只信用债基准做市券,其中科技创新公司债 共有 77 只(数量占所有深交所信用债基准做市券的 34%,数量占所有深交所上市科技创 新公司债的 30%,债券余额占所有深交所上市科技创新公司债的 48%)。一方面做市机制 能有效增强二级市场交易的流动性、进一步加强一二级市场联动;另一方面优质企业科创 债能起到市场典范作用,不断为债市“科技板”增添吸引力。
科技创新公司债标准券折算比例较交易所公司债整体更高,未来部分科创公司债可以通过 信用保护工具成为合格受信用保护债券,从而获得质押式回购担保品资格。截至 2025 年 5 月 23 日的存量公司债数据,所有可质押公司债的标准券折算比例均值为 0.75,所有可 质押科技创新公司债的标准券折算比例均值为 0.80,科技创新公司债的质押受到额外政策 支持。另一方面,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受信用保护债券质押式回购管理 暂行办法》(2022 年修订版)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担 保品资格及折算率管理业务指引》,部分科创公司债可以通过交易所创设的信用保护工具 成为合格受信用保护债券,纳入到质押库中增强流动性。
2.4 优化发行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的《公告》指出:优化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管理流程,提升融资效率, 支持发行人根据资金使用特点,灵活分期发行。简化科技创新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发行人可与投资人约定豁免相关披露信息。金融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可采用余额管理方式。 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的《公告》指出:加强科技创新债券的事中事后管理,确保募集资 金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发展。将科技创新债券纳入金融机构科技金融服务质效评估。 沪深京交易所的《通知》指出,健全科技创新债券融资审核“绿色通道”机制。发行人申 报和发行科技创新债券适用“即报即审”的“绿色通道”机制。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 型企业可以参照适用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安排,提升科技创新债券审核注册效率,对 不存在需重点关注的负面情形的,本所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余额管理与纳入质效评估增加金融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灵活性与积极性,缩短审核时 限、简化披露规则与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债券全流程优化管理。
2.5 银行间与交易所市场降费支持
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的《公告》指出: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自律组织要加 快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配套规则,相关市场基础设施机构可为科技创新债券提供专门的发行、 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适当减免相关服务费用。 5 月 7 日,中债登决定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全额减免科技创新专 项债券发行登记服务费。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5 月 7 日起全额减免银行间债券市场境 内成员以科技创新债券为标的的现券买卖交易手续费,减免期为 2025 年至 2027 年。 5 月 7 日,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服务新质生 产力的通知》,继续免收科技创新债券发行认购经手费、上市(挂牌)初费和年费、现券 交易(转让)的交易经手费、回售交易经手费,并配合落实科技创新债券登记费、派息兑 付手续费、赎回回售手续费和结算费免收工作。
三、科创债市场总结与未来展望
3.1 政策端:债市资金导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科技创新债券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为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支持,引导长期资本“投早、 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或将是持续的政策倾斜方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常通过贷 款等方式专项支持科技创新领域业务、科技型企业将募集资金投入科技创新领域的产品设 计、研发投入、项目建设、运营、并购等,股权投资机构通常将募集资金用于基金出资或 置换投资。在“科技金融”大背景下,债券市场能为科技企业丰富直接融资的渠道,政策 的不断完善也不断推进债市“科技板”的建设:交易所市场方面,放宽科创孵化类与部分 科创投资类发行人的评级要求、推动科创企业类研发投入更多支持“硬科技”等;银行间 市场方面,对于科创票据与科技创新债券的特别标识突出科创属性、创新推出“混合型科 创票据”鼓励投长期等。 股权投资机构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解决股权投资机构融资困难的问题,关 键或在于风险分散分担机制的展开。一方面,股权投资机构支持硬科技领域的重要力量, 5 月 22 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提到“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规模和占 比持续提升,目前在投项目超过了 10 万个,在投本金超过了 4 万亿元”;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局局长朱鹤新在 5 月 22 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提到“股权投资机 构本身是轻资产的、长投资周期的,靠自身发债融资期限比较短,而且融资成本也比较高”, 相较于金融机构与成熟的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机构更应该在政策端给予支持,为其在债 券市场上的融资提供风险分担工具、担保增信等。科技创新债券相关风险分散分担机制与 工具为股权投资机构等发行人提供解题思路,市场化增信机构提供增信,地方政府通过政 府性融资担保、贴息等措施提供支持,无论是一级市场发行还是二级市场交投都将更加顺 畅。
3.2 一级发行:科创债发行结构有望进一步优化
从科技创新债券的一级市场发行来看,
发行人主要为主体评级在 AAA 的中央国有企业或地方国有企业,5 月以来较大 规模发行的主要为包含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民营企业或股权 投资机构的发行规模占比仍偏小。从政策的倾斜角度,未来或更加支持民营企 业、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科创债。
发行期限偏短、集中于 1-5Y,难以匹配较多科创企业的长融资周期;未来随着 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的丰富与完善,长期限的债券产品将更多出现在债 市“科技板”中。
所属行业更集中于建筑装饰、公用事业等传统行业,“硬科技”含量较高的如电 子、计算机、通信、国防军工等行业的发行主体有待增加。未来政策将不断完 善对科创企业聚焦“硬科技”领域的要求,发行主体的“科技”属性有望加强。
从科技创新债券的发行结构、品种与条款创新来看,
发行人对于科技创新债券的发行方式、融资期限的选择更加灵活,对于包括含 权结构、发行缴款等债券条款的设置更加多样,能够满足多元化的发行人资金 使用与融资需求。
科技创新债券并不是完全孤立的概念与固定的类型,结合绿色、乡村振兴、可 持续等概念能够丰富债券内涵与资金用途;此外,“混合型科创票据”或“混合 型科技创新债券”作为股债联动的创新工具,通过转股、收益分成等条款将科 技创新领域的风险进行分担,能同时平衡股权融资可能面临的控制权稀释和债 券融资的高成本,在发行人与投资人之间寻找风险收益的新平衡点。
3.3 二级成交:债市“科技板”活跃度提升
投资者方面积极鼓励各类机构参与科创债的投资,二级市场交易方面积极通过做市、质押 等方式增强流动性,未来债市“科技板”活跃度有望进一步提升。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 的《公告》中指出“各类金融机构、资管机构和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养 老金等可投资科技创新债券”,近期政策也多次指出要将优质科创债纳入基准做市品种等; 市场交易情况看科创公司债(交易所)、科创票据(银行间)与同类型相比成交金额上升、 换手率波动下降,随着投资者范围的扩大与做市、质押等提供的流动性支持,债市“科技 板”活跃度有望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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